信访人,吴恨爱,女,47岁,汉族,现住吉县屯里镇庄子村,联系电话:15903474963
信访事项:
1.责令吉县屯里镇庄子村村民伟委员会赔偿因修筑水坝而征用我家的承包土地款20000元,并赔偿地上附着杨树款100000元
2.责令吉县屯里镇庄子村村民委员会兑现土地置换承诺,将位于庄子村老山顶的约6亩土地变更确权人为我家。
3.责令吉县屯里镇庄子村撤销其与该村支部书李海生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责令其退离我家的承包土地,停止耕种我家承包的位于庄子村南山东坡山顶的土地。
事实与理由
1.1991年3月11日,我父亲张孝全代表全家与吉县屯里镇庄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零星木材林管理合同》,约定由我家种植、管理位于庄子村眼窝沟的一片林地,2000年前后,庄子村委将该片林地推平筑坝过程中损毁我种植杨树约500多株,确并未进行任何赔偿。
2.1955年2月10日,我父亲张孝全代表全家与吉县屯里镇庄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农村屯地承包合同书》约定由我承包位于庄子村的4亩土地,承包期为50年至2044年12月30日。在我土地承包期间,庄子村对原有土地进行优化改造,将我家的承包地推平,承诺在改造后的土地上给我置换6亩土地,改造完成后,村委将置换后的6亩土地分配给我家,我家将该置换后的土地委托给朱文发耕种,2016年土地在确权期间,我发现庄子村委将该土地错误的确权给朱文发,对我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3.1995年1月1日,我父亲张孝全代表全家与吉县屯里镇庄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四荒土地拍卖合同书》,约定由我家承包位于庄子村南山东坡荒地,在我承包期间,庄子村委将我承包的该荒山的山顶位置的土地承包给了庄子村的支部书记李海生。侵害了我家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沭,我父亲张孝全与庄子村委订立的合同系双方真实自愿表示,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现上述各事件的发生严重损害我家的合法权益,故请政府支持我的信访。
信访人:吴根爱
联系电话15903474963 |